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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7-12 16:08

7月11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通知》明确表示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


原文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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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采矿用地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2号),为落实采矿项目新增用地与复垦修复存量采矿用地相挂钩有关要求,规范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的存量采矿用地,是指义务人灭失的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以下简称“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和存在义务人的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采矿用地(以下简称“企业存量采矿用地”)。
  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谁实施、谁负责”原则,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等,科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依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安排和目标任务,并严格规范实施。
  二、验收核实内容及要求
  (一)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复垦修复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复垦修复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规划等相关规划及管控要求,纳入复垦修复验收范围内的土地是否地类清晰、权属无争议等。
  (二)复垦修复前存量采矿用地核实。核实复垦修复项目实施前存量采矿用地性质。依据全国历史遗留矿山核查成果认定的义务人已灭失且未治理图斑,核实是否属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对于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与项目立项时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套合,认定实施前项目范围内图斑涉及的地类及面积;对于企业存量采矿用地,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地审查掌握的管理数据,通过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管理数据认定采矿用地的范围、地类及面积。
  (三)复垦修复后地类、面积和质量核定。项目竣工后实施范围内的地类和面积,要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或通过日常变更机制并经国家核查认定结果进行核定。其中,复垦修复为新增耕地的,应符合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复垦修复为园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符合国土调查地类认定标准。要严把复垦修复质量关,特别要确保复垦修复形成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质量达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和相关安全利用标准。
  (四)复垦修复验收后土地跟踪管理。各地应结合实际,就复垦修复验收后土地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对于运用日常变更机制举证认定地类方式验收的项目,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跟踪核实项目区在当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中的地类变化情况,涉及农用地面积减少的,应及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使用腾退指标。
  三、验收程序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工作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合同约定等,按照市县初验、省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一)验收申请。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承担单位或采矿企业应向复垦修复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提出验收申请的单位或采矿企业应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市县初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申请材料,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要依据土地复垦、矿山生态修复有关验收标准,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复垦修复工程建设内容、质量和效果等进行验收。要充分利用遥感影像、地质调查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通过内外业逐地块核实认定复垦修复后的地类、面积、质量和位置等,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或经日常变更机制完成举证并通过国家核查后,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初验合格的,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三)省级终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县提交的验收材料开展终验,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并形成终验意见。
  四、信息填报及结果运用
  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批准后3个月内,企业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实施单位应在项目验收申请前,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填报内容见附件1);复垦修复竣工后,应通过全国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验收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填报内容见附件2)。复垦修复验收时,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填写项目验收初验、终验等信息(参考格式见附件3)并认真审核。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并产生腾退指标,以及将腾退指标挂钩用于办理采矿项目新增用地审批的,均应纳入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复垦修复后的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相关信息应按规定纳入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
  五、工作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省(区、市)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工作加强统筹,结合实际完善工作制度,细化管理要求,推动建立统一、公开的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腾退指标库和交易平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对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做出空间安排,强化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的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有关支撑单位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在复垦修复科技创新、标准研制、动态监测等方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3年6月19日

附件   :

1. 基本信息表.docx

2.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申请表(参考样式).docx

3. 存量采矿用地复垦修复土地验收表(参考样式).docx

4. 验收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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